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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政务服务办理指南: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相关报告

日期:2025-05-21 15:01 来源:三峡海事局

事项名称: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相关报告

备案机关:三峡海事局

受理部门:三峡海事局政务中心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办理地点: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南津关路36号

备案人: 国际航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及其代理人

子项:

1.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

2.不合规燃油信息报告

3.因燃油导致发动机故障报告

4.豁免或免责情形报告

(一)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

设定依据:《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8〕)168号)第3条、第4条;《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1条至第6条。

备案材料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包括船舶和公司基本信息、航次计划、试图购买合规燃油的证明、获取合规燃油的计划、临时无法提供合规燃油的证明信息及邮件往来记录扫描件、操作限制情况说明、之前燃油的不可获得报告及扫描件、使用不合规燃油信息)。

办理流程:一级办理。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备案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告知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接收。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适用“全域通办”: 否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可否网办是(网上申报

咨询电话:0717-6962843

(二)不合规燃油信息报告

设定依据:《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1条、第3条、第4条、第5条、第9条

备案材料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不合规燃油信息报告(包含燃油加装港口、燃油供给单位、燃油检测报告、船舶信息、燃油供应商公司详情、发现不合规日期、燃油供应商所在港口和码头信息、不符合《防污公约》附件六中规定的项、燃油交付单扫描件、航次计划、不在我国管辖水域非法使用不合规燃油承诺书。)

办理流程:一级办理。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备案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告知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接收。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适用“全域通办”: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可否网办是(网上申报

咨询电话:0717-6962843

(三)因燃油导致发动机故障报告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五条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立即用甚高频电话、无线电报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或设施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迄港,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以及船舶、设施的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等。

第六条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除应按第五条规定立即提出扼要报告外,还必须按下列规定向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

(一)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

(二)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以外的沿海水域发生海上交通事故,船舶必须在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后四十八小时内向港务监督提交;设施必须在事故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用电报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要求的内容。

(三)引航员在引领船舶的过程中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当在返港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前款(一)、(二)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在征得港务监督同意后可予以适当延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3号)第七条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必须立即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船舶、浮动设施的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故发生时水域的水文、气象、通航环境情况,船舶、浮动设施的损害情况,船员、旅客的伤亡情况,水域环境的污染情况以及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做好记录。接到事故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不是事故发生地的,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并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除应当按第七条规定进行报告外,还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内河交通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证书、文书资料。

引航员在引领船舶的过程中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引航员也必须按前款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特殊情况下,不能按上述规定的时间提交材料的,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备案材料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因燃油导致发动机故障报告(包含船舶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航次计划、进出控制区的时间和地点、故障信息、故障报告、供油信息、燃油供受单证)

办理流程:一级办理。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备案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告知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接收。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适用“全域通办”: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可否网办是(网上申报

咨询电话:0717-6962843

(四)豁免或免责情形报告

设定依据:《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指南》(海危防〔2019〕449号第7.2条海事管理机构对提出豁免或免责的船舶及时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可暂不执行《方案》、《限硫令方案》相关控制要求。发现不再具备豁免或免责条件的,或者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情形的,不予豁免或免责并按规定处理。

备案材料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国内沿海航行船舶豁免或免责情形报告

(1)船舶信息(包括:船舶名称,英文船名,船籍港,船舶种类,建造日期,总吨,载重吨,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联系人,联系方式);

(2)豁免或免责信息(包括:上一港口名称,下一港口名称,下一港码头名称,下一港停泊日期时间,代理公司名称,豁免理由);

(3)证明材料(包括:试图购买合规燃油的证据,努力寻找替代燃油来源的证据,获得合规燃油的计划,拟进出沿海排放控制区、沿海排放控制区海南水域、内河排放控制区的时间和地点,船舶自用燃料油载运情况说明,燃油交付单扫描件)。

加装和改装尾气后处理系统进行试航的船舶豁免或免责情形报告

(1)船舶信息(包括:船舶名称,英文船名,船籍港,船舶种类,建造日期,总吨,载重吨,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联系人,联系方式);

(2)豁免或免责信息(包括:上一港口名称,下一港口名称,下一港码头名称,下一港停泊日期时间,代理公司名称,豁免理由);

(3)证明材料(包括:《试航证书》以及试航作业备案材料、试航证明材料、试航期间船舶使用的燃油交付单扫描件)。

办理流程:一级办理。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备案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告知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接收。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适用“全域通办”: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可否网办是(网上申报

咨询电话:0717-6962843

文书下载:

三峡海事局海事政务服务指南申请文书(2024年).doc

三峡海事局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书示范文本(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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