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高速客船安全备案
备案机关:三峡海事局、基层海事处
受理部门:三峡海事局政务中心、基层海事处政务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办理地点:三峡海事局政务中心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南津关路36号;三峡坝区海事处地址: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G348与滨湖大道交叉口东北方向800米;三峡葛洲坝区海事处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南津关路36号
备案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六条 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编制下列资料:
(一)航线运行手册;
(二)船舶操作手册;
(三)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四)培训手册;
(五)安全营运承诺书。
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安全营运承诺书应包括船舶名称,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营运水域或者航线等信息,并承诺依法合规安全营运。高速客船确需夜航的,还应当在安全营运承诺书中载明关于符合夜航安全管理要求的承诺。
船公司应将拟投入营运的高速客船在取得船舶国籍登记证书7日内,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附送本条第一款所列材料。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高速客船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高速客船名单和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
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高速客船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高速客船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
子项:无
备案材料(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高速客船安全备案(初次备案)
(1)高速客船安全备案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航线运行手册;
(4)船舶操作手册;
(5)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6)培训手册;
(7)安全营运承诺书及其附件。
高速客船安全备案(变更备案)
(1)高速客船安全备案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任何更新的手册内容或安全营运承诺书及其附件。
办理流程:一级办理。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备案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告知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接收。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是否适用“全域通办”:是
备案其他要求:取得船舶国籍登记证书7日内备案
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公布;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可否网办:是(网上申报)
咨询电话:0717-696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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