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备案
备案机关:三峡海事局、基层海事处
受理部门:三峡海事局政务中心、基层海事处政务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办理地点:三峡海事局政务中心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南津关路36号;三峡坝区海事处地址: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G348与滨湖大道交叉口东北方向800米;三峡葛洲坝区海事处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南津关路36号
备案人:船长或其代理人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海船舶〔2004〕362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
(一) 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二) 船舶试航、试车;
(三) 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四) 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五) 船舶悬挂彩灯;
(六) 船舶校正磁罗经;
(七) 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子项:无
备案材料(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船舶在港安全作业备案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的情况说明(适用时);
(4)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提供承接作业单位或人员的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动火部位及项目的情况说明,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
(5)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的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适用时);
(6)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和航行区域说明(适用时)。
办理流程:一级办理。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备案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告知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接收。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是否适用“全域通办”:否
备案其他要求: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可否网办:是(网上申报)
咨询电话:0717-696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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