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 > 办事服务 > 办事指南

海事政务服务办事指南: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和活动备案

日期:2025-05-21 14:33 来源:三峡海事局

事项名称: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和活动备案

备案机关:三峡海事局(适用于跨海事处辖区)、基层海事处

受理部门:三峡海事局政务中心、基层海事处政务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办理地点:三峡海事局政务中心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南津关路36号;三峡坝区海事处地址: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G348与滨湖大道交叉口东北方向800米;三峡葛洲坝区海事处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南津关路36号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第十六条在管辖海域内从事体育、娱乐、演练、试航、科学观测等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编制活动方案、安全保障和应急方案,并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当提前 10 个工作日将活动涉及的海域范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将作业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2号)第二十九条舶试航前,负责试航航行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试航方案,并将试航方案报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始发地至试航水域由多个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的,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试航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

试航船舶未到达试航水域之前不得开展船舶试航活动。

《船舶试航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海通航〔2023〕34号)第五条试航船舶从沿海始发,试航活动水域在海上且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船舶修造企业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试航船舶始发地、试航活动水域所在地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试航船舶从内河通航水域始发,试航活动水域在海上且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船舶修造企业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试航活动水域所在地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并提前3个工作日向始发地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或地市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试航活动水域在内河通航水域且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船舶修造企业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始发地、试航活动水域所在地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或地市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始发地、试航活动水域所在地属于同一直属海事局或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的,船舶修造企业可只向始发地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或地市级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或备案。

第七条 试航时间、试航活动水域、随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在船人员名单等发生变化的,船舶修造企业应及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子项:

1.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2.内河通航水域试航活动备案

(一)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备案人:主办单位

备案材料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书;

(2)申请备案单位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3)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4)与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5)作业方案(包括基本概况、时间安排、涉及的水域范围、作业人员数量、作业联系人和应急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安全保障及应急措施等);

(6)参与作业的船舶、内河浮动设施清单及船员清单。

办理流程:一级办理。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备案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告知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接收。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适用“全域通办”:

备案其他要求: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前备案

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可否网办是(网上申报

咨询电话:0717-6962843

(二)内河通航水域试航活动备案

备案人:船舶修造企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

备案材料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包括:1.船舶修造企业和试航服务单位基本信息;2.试航船舶基本信息,包括试航船舶名称、类型、吨位、尺度等基本参数,随船联系人、联系方式、船员及随船人员清单;3.试航活动水域范围;4.试航活动时间安排;5.试航安全风险分析及安全保障措施;6.应急预案);

(2)船舶修造企业、试航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3)船舶试航证书(适用时);

(4)船舶已落实试航安全措施的声明。

办理流程:一级办理。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备案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告知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接收。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适用“全域通办”:

备案其他要求:试航活动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备案人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试航活动水域所在地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航行试验水域范围涉及到两个分支海事管理机构辖区的,备案人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长江海事局备案

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可否网办是(网上申报

咨询电话:0717-6962843

文书下载:

三峡海事局海事政务服务指南申请文书(2024年).doc

三峡海事局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书示范文本(2024).pdf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收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