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海事声明签注
实施机关:三峡海事局、基层海事处
受理部门:三峡海事局政务中心、基层海事处政务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办理地点:三峡海事局政务中心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南津关路36号;三峡坝区海事处地址: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G348与滨湖大道交叉口东北方向800米;三峡葛洲坝区海事处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南津关路36号
适用对象:船长或其代理人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船舶、海上设施在海上遭遇恶劣天气、海况以及意外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需要说明并记录时间、海域以及所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具体情况的,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海事声明签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照规定提供签注服务。
《船舶海事声明签注服务管理规定》(海安全〔2016〕81号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事声明签注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海事声明的签注工作。
第四条 船舶申办海事声明签注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海事声明予以签注。
子项:无
确认条件:
1.船舶应在事发后抵达第一港24小时内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海事声明;船舶抵港前已发生或可能引起货舱货物受到损害的,应在开舱前向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海事声明材料;
2.海事声明签注申请人应为船长,但可由其他相关人员代为提交。
提交材料(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1)船舶法定文书的摘录,如国籍证书(登记证书)、船长证书、船员名单、天气报告、船舶检验证书、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等,船方提供的复印件必须经船长签字盖章;
(2)海事声明文书原件经申请人签字和加盖船章,并由不少于两名见证人的签字;
(3)两名见证人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办理流程:受理: 收到行政确认申请后,受理人员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审定: 受理后,受理人员应当将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提交审定人员。审定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确认办理结果: 结果制作人员应当核对办理结果信息,符合确认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确认证书、证明、文书或者签注,不符合确认条件的,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印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是否适用“全域通办”:否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注;不符合条件,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可否网办:是(网上申报)
咨询电话:0717-6962843
文书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