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实施机关:三峡海事局
受理部门:三峡海事局政务中心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办理地点: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南津关路36号
适用对象: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子项:无
许可条件:
1. 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或者内河浮动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2. 已制定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方案;
3. 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提交材料(以下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如需复印件的,复印件提供一份即可):
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初次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港口岸线使用(或交通运输部门关于使用岸线的意见)等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或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3)沉船沉物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打捞沉船沉物时);
(4)作业或活动单位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5)与内河水上水下作业或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6)作业或活动方案(包括基本概况、进度安排、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作业图纸、作业或活动方式,作业或活动的水域范围和需要设立安全作业区的建议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包括与作业或者活动有关的许可信息等);
(7)参与作业或活动的船舶和内河浮动设施清单及船员清单;
(8)作业或活动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
(9)公安部门同意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的意见(内河水域申请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时)。
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变更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变更/延续申请书;
(2)拟新增作业或活动船舶和内河浮动设施清单及船员清单(适用时);
(3)与拟新增作业或活动船舶和内河浮动设施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4)申请变更情况说明(申请增加船舶和内河浮动设施时,应包括新增船舶和内河浮动设施已纳入作业或活动方案、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的说明)。
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延续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变更/延续申请书;
(2)申请延期情况说明。
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注销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注销申请书;
(2)申请注销情况说明。
办理流程:二级审批。包括受理、审核、审批三个环节。
1.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2.审核:审核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审批人员。
3.审批:审批人员应当对审核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行政许可办理结果:结果制作人员应当核对审批结果信息,符合许可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许可证件、资质证书或者其他单证、文件;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印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是否适用“全域通办”:是
法定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技术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承诺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技术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办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许可证》
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经批准的作业或活动水域
可否网办:是(网上申报)
咨询电话:0717-696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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