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三峡海事局(长江海事局负责对跨分支海事局辖区的生产营运性过驳作业集中审批申请的受理,分支海事局负责其他船舶进行水上过驳作业审批申请的受理。)
受理部门:三峡海事局政务中心
电话:0717-6962843 0717-6962824
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南津关路36号
办公时间: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申 请 人: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2.拟作业的货物适合过驳;
3.参加过驳的人员具备从事过驳作业的能力;
4.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和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的正常进行;
5.过驳作业对水域环境、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6.已制定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提交材料:
(一)船舶进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1.《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
2.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可行性论证材料;
3.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适装证书、适航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卸、装载船舶);
4.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文件;
5.水上储库具备的靠泊船型和尺度;
6.过驳作业方案、已制定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包括经论证的限制作业的条件;
7.过驳水域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适用于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8.作业单位对参与过驳人员的培训证明及其复印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1.船舶作业申请书,内容包括作业船舶资料、联系人、联系方式、作业时间、作业地点、过驳种类和数量等基本情况;
2.船舶作业方案、拟采取的监护和防治污染措施;
3.船舶作业应急预案;
4.对船舶作业水域通航安全和污染风险的分析报告(适用时);
5.与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适用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船舶、海上设施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或者装卸、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遵守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在港口水域外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安全作业区:
(一)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符合海上交通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二)拟过驳的货物符合安全过驳要求;
(三)参加过驳作业的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过驳作业能力;
(四)拟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周边环境适宜开展过驳作业;
(五)过驳作业对海洋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六)有符合安全要求的过驳作业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对单航次作业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在特定水域多航次作业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管理机构等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5.《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告知作业地点,并附送过驳作业方案、作业程序、防治污染措施等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三十五、三十六条
第三十五条 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码头、装卸站,应当符合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的相关标准,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情况的有关材料。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向社会公布。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
第三十六条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应当符合国家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海洋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选择缓流、避风、水深、底质等条件较好的水域,远离人口密集区、船舶通航密集区、航道、重要的民用目标或者设施、军用水域,制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和应急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
7.《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
第三十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应当由负责过驳作业的港口经营人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就船舶过驳作业的水域征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并将审批情况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船舶在港口水域外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或者海上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批准。
船舶进行水上危险货物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水域,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
第三十一条 船舶在港口水域外申请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或者海上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告知作业地点,并提交作业方案、作业程序、防治污染措施等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单航次作业的船舶,应当在24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在特定水域多航次作业的船舶,应当在7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船舶从事加注液化天然气及其他具有低闪点特性的气态燃料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规、标准和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并在作业前将作业的种类、时间、地点、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通过船舶为液化天然气及其他具有低闪点特性的气态燃料水上加注船、趸船补给货物燃料的,应当执行本规定水上过驳的要求。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九条
船舶在港口水域外申请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或者海上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审批的条件: (一)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二)拟作业的货物适合过驳; (三)参加过驳的人员具备从事过驳作业的能力; (四)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和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的正常进行; (五)过驳作业对水域环境、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六)已制定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办结期限: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对单航次作业的船舶,自受理之时起24小时内完成;对在特定水域多航次作业的船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完成,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船舶进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签发船舶单航次过驳作业许可证或者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许可证;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签发过驳作业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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